中共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党校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培养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日期:2012-04-06   发布:系统管理员   

 

中共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党校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培养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培养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简称

“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加强和规范“推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院团委负责“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班辅导员负责组织和

协调,班级团支部是“推优”工作实施的主体。

 

第二章推荐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本人向辅导员或党支部已经提交志愿申请入党申请书。积

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者。

(二)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思想信念,能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心关注国家大事和时事政策,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各方面表现优秀者。

(三)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成绩良好。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都位于班

级前三分之一者,上学期和本学期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四)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上学期

和本学期没有违反校纪校规现象,没有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五条优先推荐对象

在符合第四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下,应优先推荐下列之一者。

(一)获学院优秀团员、团干部证书。

(二)获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三)国家或学院奖学金获得者。

(四)获学院优秀团支部、先进班集体的团干、班干。

(五)积极参加学院和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团活动、文体活动、科技创新、

志愿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且表现突出者。

(六)获各种见义勇为奖励和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团员青年。

第六条   “推优”要坚持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把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    

征,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条件。

第七条   “推优”对象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间,若未能参加中共扬子学院党

校学习,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应取消其“推优”资格。

 

第三章“推优”程序与工作要求

 第八条 学院团委、班团支部向学院党委推荐培养对象,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原则上在每年的3月份和10月份。

第九条 “推优”工作必须严格依照程序办理,具体步骤如下:

(一)团支部考察推荐:以各班辅导员为组长组成5---7人班级推优领导小组。

组织团支部对于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团员青年进行考察。团支部委员会讨论酝酿产生拟推荐对象,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召开班级推优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表决确定正式推荐人选,并组织填写《中共扬子学院党校入学推荐表》。

(二)院团委初审:学院团委审核团支部上报的推荐人选,与相关班级辅导员和

党支部充分交换意见,并将审核通过的推荐名单公示一周。

(三)院党校审核。各班辅导员将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证明材料等,一并上

交党校审核。

第十条《中共扬子学院党校入学推荐表》一式两份,一份上交学院党校审核,

一份学院团委存档。

第十一条各级团组织要将“推优”工作作为团的重点工作,并主动争取党组

织的指导。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确保“推优”质量。

第十二条各党支部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以党建带团建的举措,加强对“推优”

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党团组织要积极做好“推优”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对违规产生的“推优”对象应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推荐对象的教育与培养

第十四条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各级党团组织要通过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十五条通过团课、班会,理论学习小组等形式,对积极要求入党的团员青年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理想信念。

第十六条对已经确定的被推荐对象,党支部应按照党员的发展工作程序和要求,负起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院教职工团员青年的推优工作,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学院党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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