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日期:2011-03-30   发布:系统管理员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校学生依法行使结社的自由权利,维护学校和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我校关于社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我校在校本、专科生自发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学生群众组织。列入学校行政编制的团体及其所属组织,包括学生会、研究生会等不属此范围。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遵守校规校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完善知识结构,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当广泛的爱好兴趣和钻研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校团委递交申请报告,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规,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学校发展。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选举及换届间隔、会费的缴纳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者联系地址等。

  第七条 社团成立程序为:(1)筹备阶段:由发起人负责筹备,此时应由筹备人向校团委报备,经允许方可开展筹备工作。(2)申请:筹备成熟后,由筹备人员递交建社申请和章程草案。(3)批准与成立:经校团委审查合格批准的社团,在校团委登记后,方可宣布成立。

  第八条 校团委每年初对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社团解散后,注销其资格,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由校团委主管,团委社团部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级。校级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院级社团原则上由所在学院分团委直接管理,跨院级以上活动需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 各社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社团内部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

  第十三条 社团领导机构设置必须精简,各部设置需经校团委审批。

  第十四条 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社团理事会侯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新成立社团理事会侯选人由筹委会提出。选举后的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须经校团委(校级社团)或学院分团委(院级社团)审批后,方能生效。会长在每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本期工作计划,换届时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校团委社团部建立社团档案,由各社团负责提供有关建档材料。

  第十六条 由各社团秘书处(部)负责建立本社团档案。

  第十七条 社团由于负责人或者理事会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长期受影响,由校团委(校级社团)或学院分团委(院级社团)帮助社团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十八条 校级学生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享受校级学生干部待遇。

  第十九条 曾受到校纪处分或上学年本专业课程学习有补考科目的同学,不得担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本专业课程学习有不及格科目的,不再担任以上职务,不再享受校级学生干部待遇。

  第二十条 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必须向社团理事会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校团委社团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社团干部,由校团委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初新会员登记结束后,各社团会长将会费收入情况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上交活动方案和经费计划,送交校团委社团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活动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

  第二十五条 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校团委社团部申请,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举办需另外收费的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校团委社团部申请,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内大型活动可以由社团承办,由校团委社团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社团创办刊物,须校团委批准方可创刊。社团刊物内容实行主管教师负责制,即在出版前,必须经校团委(校级社团)或学院分团委(院级社团)主老师审查其内容之后方可付印。社团刊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传播。

  第二十九条 社团经费一般由社团通过正常渠道自筹,对浓厚校园学术气氛和有重大意义的活动,校团委视情况予以补助。

  第三十条 社团依自身条件通过勤工俭学等服务形式自筹活动经费,须经校团委同意,并须将经费收入情况报校团委。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器材必须妥善保管,由校团委社团部监督。社团购买贵重器材需经校团委社团部批准。

第五章 社团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社团部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先进社团先进社团干部,经校团委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由校团委视其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撤销登记,直到强令解散等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进行活动。

  (二)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

  (三)违反总则的第三条、四条规定。

  (四)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受处分的社团及负责人,由团委批准进行,超出团委权限的,由团委向有关部门建议作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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