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0-01-09   发布:系统管理员   

一、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振兴高等教育,大力推进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建设,规范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评选推荐、检查验收及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含国家级、省级、校级)建设内容包括一流专业、一流建设专业、品牌专业、一流课程、精品共享开放课程、MOOC、智慧课堂试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教学团队、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基层教研室示范项目以及申报当年国家级、省级相关文件中新增的建设内容等。

第三条 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的推荐及结题验收以上级文件为准。未作明确要求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经费由扬子学院董事会设定的专项经费支持。

二、项目职责

第五条 扬子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教学委员会为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机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建设工作。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提出立项方案,组织项目评审;

(三)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四)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团队成员的作用,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学委员会批准。

三、遴选与推荐

第九条 评选程序为项目单位评定或推荐,学校组织专家审核或评审,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或推荐。

第十条 项目单位评定或推荐的项目须在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并不予增补。

第十一条 召开教学委员会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投票表决,并确定最终立项项目。

四、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经费由学校董事会设立专项经费拨付。经费支出审批按照学校经费审批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四)专用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专用设备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和软件费等;

(五)审稿版面费:发表教研论文时所支出的审稿费及版面费;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七)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

五、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验收程序为个人自查、项目单位检查验收、学校检查验收。学校依据高等教育研究态势,确定由项目单位层面和学校层面检查验收的项目类别。

第十五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检查验收原则上以答辩形式完成,结论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或不合格)。结论为“优秀”的应满足实施情况好、建设成效明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成果,比例不超过当次检查验收总数的30%,“良好”的不超过当次检查验收总数的50%,按类别分列。结论的形成依据项目检查验收的有关要求或标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教学委员会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撤销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等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总结经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六、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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